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處分條例

發布時(Hour)間:2024-08-02
來(Come)源:中央紀委國(Country)家監委網站

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處分條例

 

第一(One)章 總則

第一(One)條 爲(For)了規範對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處分,加強對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監督,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》(以(By)下簡稱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)等法律,制定本條例。
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,是指國(Country)家出(Out)資企業中的(Of)下列公職人(People)員:

(一(One))在(Exist)國(Country)有獨資、全資公司、企業中履行組織、領導、管理、監督等職責的(Of)人(People)員;

(二)經黨組織或者國(Country)家機關,國(Country)有獨資、全資公司、企業,事業單位提名、推薦、任命、批準等,在(Exist)國(Country)有控股、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、領導、管理、監督等職責的(Of)人(People)員;

(三)經國(Country)家出(Out)資企業中負有管理、監督國(Country)有資産職責的(Of)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,代表其在(Exist)國(Country)有控股、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、領導、管理、監督等工作(Do)的(Of)人(People)員。

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任免機關、單位(以(By)下簡稱任免機關、單位)對違法的(Of)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給予處分,适用(Use)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、第三章和(And)本條例的(Of)規定。

第三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處分工作(Do)堅持中國(Country)共産黨的(Of)領導,堅持黨管幹部原則,加強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隊伍建設,推動國(Country)有企業高質量發展。

第四條 任免機關、單位加強對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教育、管理、監督。給予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處分,應當堅持公正公平,集體讨論決定;堅持寬嚴相濟,懲戒與教育相結合;堅持法治原則,以(By)事實爲(For)根據,以(By)法律爲(For)準繩,依法保障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以(By)及相關人(People)員的(Of)合法權益。

第五條 履行出(Out)資人(People)職責的(Of)機構或者有幹部管理權限的(Of)部門依照法律、法規和(And)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,指導國(Country)有企業整合優化監督資源,推動出(Out)資人(People)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、巡視監督、審計監督、财會監督、社會監督等相銜接,健全協同高效的(Of)監督機制,建立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約的(Of)内部監督管理制度,增強對國(Country)有企業及其管理人(People)員監督的(Of)系統性、針對性、有效性。

第六條 給予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處分,應當事實清楚、證據确鑿、定性準确、處理恰當、程序合法、手續完備,與其違法行爲(For)的(Of)性質、情節、危害程度相适應。

第二章 處分的(Of)種類和(And)适用(Use)

第七條 處分的(Of)種類爲(For):

(一(One))警告;

(二)記過;

(三)記大(Big)過;

(四)降級;

(五)撤職;

(六)開除。

第八條 處分的(Of)期間爲(For):

(一(One))警告,6個(Indivual)月;

(二)記過,12個(Indivual)月;

(三)記大(Big)過,18個(Indivual)月;

(四)降級、撤職,24個(Indivual)月。

處分決定自作(Do)出(Out)之日起生(Born)效,處分期自處分決定生(Born)效之日起計算。

第九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同時(Hour)有兩個(Indivual)以(By)上需要(Want)給予處分的(Of)違法行爲(For)的(Of),應當分别确定其處分。應當給予的(Of)處分種類不(No)同的(Of),執行其中最重的(Of)處分;應當給予撤職以(By)下多個(Indivual)相同種類處分的(Of),可以(By)在(Exist)一(One)個(Indivual)處分期以(By)上、多個(Indivual)處分期之和(And)以(By)下确定處分期,但是最長不(No)得超過48個(Indivual)月。

第十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實施違法行爲(For)或者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集體作(Do)出(Out)的(Of)決定違法,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(Of),對負有責任的(Of)領導人(People)員和(And)直接責任人(People)員中的(Of)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給予處分。

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2人(People)以(By)上共同違法,需要(Want)給予處分的(Of),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(Of)責任,分别給予相應的(Of)處分。

第十一(One)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可以(By)從輕或者減輕給予處分:

(一(One))主動交代本人(People)應當受到(Arrive)處分的(Of)違法行爲(For);

(二)配合調查,如實說明本人(People)違法事實;

(三)檢舉他(He)人(People)違法行爲(For),經查證屬實;

(四)主動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、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(No)良影響;

(五)在(Exist)共同違法行爲(For)中起次要(Want)或者輔助作(Do)用(Use);

(六)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;

(七)屬于(At)推進國(Country)有企業改革中因缺乏經驗、先行先試出(Out)現的(Of)失誤錯誤;

(八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(Of)其他(He)從輕或者減輕情節。

從輕給予處分,是指在(Exist)本條例規定的(Of)違法行爲(For)應當受到(Arrive)的(Of)處分幅度以(By)内,給予較輕的(Of)處分。

減輕給予處分,是指在(Exist)本條例規定的(Of)違法行爲(For)應當受到(Arrive)的(Of)處分幅度以(By)外,減輕一(One)檔給予處分。

第十二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違法行爲(For)情節輕微,且具有本條例第十一(One)條第一(One)款規定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可以(By)對其進行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或者予以(By)誡勉,免予或者不(No)予處分。

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因不(No)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,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(Of),可以(By)減輕、免予或者不(No)予處分。

第十三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應當從重給予處分:

(一(One))在(Exist)處分期内再次故意違法,應當受到(Arrive)處分;

(二)阻止他(He)人(People)檢舉、提供證據;

(三)串供或者僞造、隐匿、毀滅證據;

(四)包庇同案人(People)員;

(五)脅迫、唆使他(He)人(People)實施違法行爲(For);

(六)拒不(No)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;

(七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(Of)其他(He)從重情節。

從重給予處分,是指在(Exist)本條例規定的(Of)違法行爲(For)應當受到(Arrive)的(Of)處分幅度以(By)内,給予較重的(Of)處分。 第十四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在(Exist)處分期内,不(No)得晉升職務、崗位等級和(And)職稱;其中,被記過、記大(Big)過、降級、撤職的(Of),不(No)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。被撤職的(Of),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,同時(Hour)降低薪酬待遇。被開除的(Of),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。

第十五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違法取得的(Of)财物和(And)用(Use)于(At)違法行爲(For)的(Of)本人(People)财物,除依法應當由有關機關沒收、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(Of)外,應當退還原所有人(People)或者原持有人(People)。

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因違法行爲(For)獲得的(Of)職務、職級、級别、崗位和(And)職員等級、職稱、待遇、資格、學曆、學位、榮譽、獎勵等其他(He)利益,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予以(By)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、單位、組織按規定予以(By)糾正。

第十六條 已經退休的(Of)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爲(For)應當受到(Arrive)處分的(Of),不(No)再作(Do)出(Out)處分決定,但是可以(By)對其立案調查;依法應當給予降級、撤職、開除處分的(Of),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(Of)待遇,對其違法取得的(Of)财物和(And)用(Use)于(At)違法行爲(For)的(Of)本人(People)财物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(Of)規定處理。

第三章 違法行爲(For)及其适用(Use)的(Of)處分

第十七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的(Of),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八條的(Of)規定,予以(By)記過或者記大(Big)過;情節較重的(Of),予以(By)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(Of),予以(By)開除:

(一(One))散布有損堅持和(And)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(Of)言論;

(二)拒不(No)執行或者變相不(No)執行國(Country)有企業改革發展和(And)黨的(Of)建設有關決策部署;

(三)在(Exist)對外經濟合作(Do)、對外援助、對外交流等工作(Do)中損害國(Country)家安全和(And)國(Country)家利益。

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确立的(Of)國(Country)家指導思想,反對中國(Country)共産黨領導,反對社會主義制度,反對改革開放的(Of)文章、演說、宣言、聲明等的(Of),予以(By)開除。

第十八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的(Of),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條的(Of)規定,予以(By)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(Big)過;情節嚴重的(Of),予以(By)降級或者撤職:

(一(One))違反規定的(Of)決策程序、職責權限決定國(Country)有企業重大(Big)決策事項、重要(Want)人(People)事任免事項、重大(Big)項目安排事項、大(Big)額度資金運作(Do)事項;

(二)故意規避、幹涉、破壞集體決策,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或者少數人(People)決定國(Country)有企業重大(Big)決策事項、重要(Want)人(People)事任免事項、重大(Big)項目安排事項、大(Big)額度資金運作(Do)事項;

(三)拒不(No)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國(Country)有企業黨委(組)會、股東(大(Big))會、董事會、職工代表大(Big)會等集體依法作(Do)出(Out)的(Of)重大(Big)決定;

(四)拒不(No)執行或者變相不(No)執行、拖延執行履行出(Out)資人(People)職責的(Of)機構、行業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作(Do)出(Out)的(Of)決定。

第十九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的(Of),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的(Of)規定,予以(By)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(Big)過;情節較重的(Of),予以(By)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(Of),予以(By)開除:

(一(One))利用(Use)職務上的(Of)便利,侵吞、竊取、騙取或者以(By)其他(He)手段非法占有、挪用(Use)本企業以(By)及關聯企業的(Of)财物、客戶資産等;

(二)利用(Use)職務上的(Of)便利,索取他(He)人(People)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(He)人(People)财物,爲(For)他(He)人(People)謀取利益;

(三)爲(For)謀取不(No)正當利益,向國(Country)家機關、國(Country)家出(Out)資企業、事業單位、人(People)民團體,或者向國(Country)家工作(Do)人(People)員、企業或者其他(He)單位的(Of)工作(Do)人(People)員,外國(Country)公職人(People)員、國(Country)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;

(四)利用(Use)職權或者職務上的(Of)影響,違反規定在(Exist)企業關系國(Country)有資産出(Out)資人(People)權益的(Of)重大(Big)事項以(By)及工程建設、資産處置、出(Out)版發行、招标投标等活動中爲(For)本人(People)或者他(He)人(People)謀取私利;

(五)縱容、默許特定關系人(People)利用(Use)本人(People)職權或者職務上的(Of)影響,在(Exist)企業關系國(Country)有資産出(Out)資人(People)權益的(Of)重大(Big)事項以(By)及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謀取私利;

(六)違反規定,以(By)單位名義将國(Country)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(Indivual)人(People)。

拒不(No)糾正特定關系人(People)違反規定任職、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,且不(No)服從職務調整的(Of),予以(By)撤職。

第二十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,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的(Of)規定,情節較重的(Of),予以(By)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(Big)過;情節嚴重的(Of),予以(By)降級或者撤職:

(一(One))超提工資總額或者超發工資,或者在(Exist)工資總額之外以(By)津貼、補貼、獎金等其他(He)形式設定和(And)發放工資性收入;

(二)未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,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工資總額備案或者核準程序;

(三)違反規定,自定薪酬、獎勵、津貼、補貼和(And)其他(He)福利性貨币收入;

(四)在(Exist)培訓活動、辦公用(Use)房、公務用(Use)車、業務招待、差旅費用(Use)等方面超過規定的(Of)标準、範圍;

(五)公款旅遊或者以(By)學習培訓、考察調研、職工療養等名義變相公款旅遊。

第二十一(One)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的(Of),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的(Of)規定,予以(By)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(Big)過;情節較重的(Of),予以(By)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(Of),予以(By)開除:

(一(One))違反規定,個(Indivual)人(People)經商辦企業、擁有非上市公司(企業)股份或者證券、從事有償中介活動、在(Exist)國(Country)(境)外注冊公司或者進行投資入股等營利性活動;

(二)利用(Use)職務上的(Of)便利,爲(For)他(He)人(People)經營與所任職企業同類經營的(Of)企業;

(三)違反規定,未經批準在(Exist)本企業所出(Out)資企業或者其他(He)企業、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、中介機構、國(Country)際組織等兼任職務;

(四)經批準兼職,但是違反規定領取薪酬或者獲取其他(He)收入;

(五)利用(Use)企業内幕信息或者其他(He)未公開的(Of)信息、商業秘密、無形資産等謀取私利。

第二十二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在(Exist)履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,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,被監管機構查實并提出(Out)處分建議的(Of),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八條的(Of)規定,情節較重的(Of),予以(By)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(Big)過;情節嚴重的(Of),予以(By)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特别嚴重的(Of),予以(By)開除。

第二十三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,造成國(Country)有資産損失或者其他(He)嚴重不(No)良後果的(Of),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(Of)規定,予以(By)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(Big)過;情節較重的(Of),予以(By)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(Of),予以(By)開除:

(一(One))截留、占用(Use)、挪用(Use)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(Country)庫的(Of)預算收入;

(二)違反規定,不(No)履行或者不(No)正确履行經營投資職責;

(三)違反規定,進行關聯交易,開展融資性貿易、虛假交易、虛假合資、挂靠經營等活動;

(四)在(Exist)國(Country)家規定期限内不(No)辦理或者不(No)如實辦理企業國(Country)有資産産權登記,或者僞造、塗改、出(Out)租、出(Out)借、出(Out)售國(Country)有資産産權登記證(表);

(五)拒不(No)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或者編制虛假數據信息,緻使國(Country)有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失真;

(六)掩飾企業真實狀況,不(No)如實向會計師事務所、律師事務所、資産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(And)資料,或者與會計師事務所、律師事務所、資産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串通作(Do)假。

第二十四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的(Of),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(Of)規定,予以(By)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(Big)過;情節較重的(Of),予以(By)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(Of),予以(By)開除:

(一(One))洗錢或者參與洗錢;

(二)吸收客戶資金不(No)入賬,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,違反規定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民間借貸;

(三)違反規定發放貸款或者對貸款本金減免、停息、減息、緩息、免息、展期等,進行呆賬核銷,處置不(No)良資産;

(四)違反規定出(Out)具金融票證、提供擔保,對違法票據予以(By)承兌、付款或者保證;

(五)違背受托義務,擅自運用(Use)客戶資金或者其他(He)委托、信托的(Of)資産;

(六)僞造、變造貨币、貴金屬、金融票證或者國(Country)家發行的(Of)有價證券;

(七)僞造、變造、轉讓、出(Out)租、出(Out)借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,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;

(八)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、期貨交易的(Of)虛假信息,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,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僞造、變造、銷毀交易記錄,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、期貨合約;

(九)進行虛假理賠或者參與保險詐騙活動;

(十)竊取、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(He)人(People)信用(Use)卡信息及其他(He)公民個(Indivual)人(People)信息資料。

第二十五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,造成不(No)良後果或者影響的(Of),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(Of)規定,予以(By)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(Big)過;情節較重的(Of),予以(By)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(Of),予以(By)開除:

(一(One))洩露企業内幕信息或者商業秘密;

(二)僞造、變造、轉讓、出(Out)租、出(Out)借行政許可證件、資質證明文件,或者出(Out)租、出(Out)借國(Country)有企業名稱或者企業名稱中的(Of)字号;

(三)違反規定,舉借或者變相舉借地方政府債務;

(四)在(Exist)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境外違反規定造成重大(Big)工程質量問題、引起重大(Big)勞務糾紛或者其他(He)嚴重後果;

(五)不(No)履行或者不(No)依法履行安全生(Born)産管理職責,導緻發生(Born)生(Born)産安全事故;

(六)在(Exist)工作(Do)中有敷衍應付、推诿扯皮,或者片面理解、機械執行黨和(And)國(Country)家路線方針政策、重大(Big)決策部署等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行爲(For);

(七)拒絕、阻撓、拖延依法開展的(Of)出(Out)資人(People)監督、審計監督、财會監督工作(Do),或者對出(Out)資人(People)監督、審計監督、财會監督發現的(Of)問題拒不(No)整改、推诿敷衍、虛假整改;

(八)不(No)依法提供有關信息、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,或者配合其他(He)主體從事違法違規行爲(For);

(九)不(No)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,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;

(十)違反規定,拒絕或者延遲支付中小企業款項、農民工工資等;

(十一(One))授意、指使、強令、縱容、包庇下屬人(People)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。

第四章 處分的(Of)程序

第二十六條 任免機關、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有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和(And)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爲(For)的(Of)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依法給予處分,保障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以(By)及相關人(People)員的(Of)合法權益。

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結合國(Country)有企業的(Of)組織形式、組織機構等實際情況,明确承擔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處分工作(Do)的(Of)内設部門或者機構(以(By)下稱承辦部門)及其職責權限、運行機制等。

第二十七條 對涉嫌違法的(Of)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進行調查、處理,應當由2名以(By)上工作(Do)人(People)員進行,按照下列程序辦理:

(一(One))經任免機關、單位負責人(People)同意,由承辦部門對需要(Want)調查處理的(Of)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;

(二)經初步核實,承辦部門認爲(For)該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涉嫌違反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和(And)本條例規定,需要(Want)進一(One)步查證的(Of),經任免機關、單位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批準同意後立案,書面告知被調查的(Of)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本人(People)(以(By)下稱被調查人(People))及其所在(Exist)單位,并向有管理權限的(Of)監察機關通報;

(三)承辦部門負責對被調查人(People)的(Of)違法行爲(For)作(Do)進一(One)步調查,收集、查證有關證據材料,向有關單位和(And)人(People)員了解情況,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,向任免機關、單位負責人(People)報告,有關單位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應當如實提供情況;

(四)承辦部門将調查認定的(Of)事實以(By)及拟給予處分的(Of)依據告知被調查人(People),聽取其陳述和(And)申辯,并對其提出(Out)的(Of)事實、理由和(And)證據進行核實,記錄在(Exist)案,被調查人(People)提出(Out)的(Of)事實、理由和(And)證據成立的(Of),應予采納;

(五)承辦部門經審查提出(Out)處理建議,按程序報任免機關、單位領導成員集體讨論,作(Do)出(Out)對被調查人(People)給予處分、免予處分、不(No)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(Of)決定,并向有管理權限的(Of)監察機關通報;

(六)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自本條第一(One)款第五項決定作(Do)出(Out)之日起1個(Indivual)月以(By)内,将處分、免予處分、不(No)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(Of)決定以(By)書面形式通知被調查人(People)及其所在(Exist)單位,并在(Exist)一(One)定範圍内宣布,涉及國(Country)家秘密、商業秘密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隐私的(Of),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辦理;

(七)承辦部門應當将處分有關決定及執行材料歸入被調查人(People)本人(People)檔案,同時(Hour)彙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(Of)工作(Do)檔案。

嚴禁以(By)威脅、引誘、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。以(By)非法方式收集的(Of)證據不(No)得作(Do)爲(For)給予處分的(Of)依據。不(No)得因被調查人(People)的(Of)申辯而加重處分。

第二十八條 重大(Big)違法案件調查過程中,确有需要(Want)的(Of),可以(By)商請有管理權限的(Of)監察機關提供必要(Want)支持。

違法情形複雜、涉及面廣或者造成重大(Big)影響,由任免機關、單位調查核實存在(Exist)困難的(Of),經任免機關、單位負責人(People)同意,可以(By)商請有管理權限的(Of)監察機關處理。

第二十九條 給予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處分,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(Indivual)月内作(Do)出(Out)決定;案情複雜或者遇有其他(He)特殊情形的(Of),經任免機關、單位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批準可以(By)适當延長,但是延長期限不(No)得超過6個(Indivual)月。

第三十條 決定給予處分的(Of),應當制作(Do)處分決定書。

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

(一(One))受到(Arrive)處分的(Of)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(以(By)下稱被處分人(People))的(Of)姓名、工作(Do)單位和(And)職務;

(二)違法事實和(And)證據;

(三)處分的(Of)種類和(And)依據;

(四)不(No)服處分決定,申請複核、申訴的(Of)途徑和(And)期限;

(五)作(Do)出(Out)處分決定的(Of)機關、單位名稱和(And)日期。

處分決定書應當蓋有作(Do)出(Out)決定的(Of)機關、單位印章。 第三十一(One)條 參與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違法案件調查、處理的(Of)人(People)員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應當自行回避,被調查人(People)、檢舉人(People)以(By)及其他(He)有關人(People)員可以(By)要(Want)求其回避:

(一(One))是被調查人(People)或者檢舉人(People)的(Of)近親屬;

(二)擔任過本案的(Of)證人(People);

(三)本人(People)或者其近親屬與調查的(Of)案件有利害關系;

(四)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查、處理的(Of)其他(He)情形。

任免機關、單位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的(Of)回避,由上一(One)級機關、單位負責人(People)決定;其他(He)參與違法案件調查、處理人(People)員的(Of)回避,由任免機關、單位負責人(People)決定。

任免機關、單位發現參與處分工作(Do)的(Of)人(People)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(Of),可以(By)直接決定該人(People)員回避。

第三十二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(Of),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(Of)生(Born)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及其認定的(Of)事實和(And)情節,依法給予處分。

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依法受到(Arrive)行政處罰,應當給予處分的(Of),任免機關、單位可以(By)根據生(Born)效的(Of)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(Of)事實和(And)情節,經核實後依法給予處分。

任免機關、單位根據本條第一(One)款、第二款規定作(Do)出(Out)處分決定後,司法機關、行政機關依法改變原生(Born)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等,對原處分決定産生(Born)影響的(Of),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根據改變後的(Of)判決、裁定、決定等重新作(Do)出(Out)相應處理。

第三十三條 任免機關、單位對擔任各級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代表或者中國(Country)人(People)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的(Of)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給予處分的(Of),應當向有關的(Of)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常務委員會,鄉、民族鄉、鎮的(Of)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主席團或者中國(Country)人(People)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報。

第三十四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涉嫌違法,已經被立案調查,不(No)宜繼續履行職責的(Of),任免機關、單位可以(By)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。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在(Exist)被立案調查期間,未經決定立案的(Of)任免機關、單位同意,不(No)得出(Out)境、辭去公職;其任免機關、單位以(By)及上級機關、單位不(No)得對其交流、晉升、獎勵或者辦理退休手續。

第三十五條 調查中發現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(No)實舉報、誣告陷害、侮辱诽謗,造成不(No)良影響的(Of),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(Hour)澄清事實,恢複名譽,消除不(No)良影響。

第三十六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受到(Arrive)降級、撤職、開除處分的(Of),應當在(Exist)處分決定作(Do)出(Out)後1個(Indivual)月内,由相應人(People)事部門等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崗位、職務、工資和(And)其他(He)有關待遇等變更手續,并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;特殊情況下,經任免機關、單位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批準可以(By)适當延長辦理期限,但是最長不(No)得超過6個(Indivual)月。

第三十七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受到(Arrive)開除以(By)外的(Of)處分,在(Exist)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,并且沒有再出(Out)現應當給予處分的(Of)違法情形的(Of),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處分。

處分解除後,考核以(By)及晉升職務、職級、級别、崗位和(And)職員等級、職稱、薪酬待遇等級等不(No)再受原處分影響。但是,受到(Arrive)降級、撤職處分的(Of),不(No)恢複受處分前的(Of)職務、職級、級别、崗位和(And)職員等級、職稱、薪酬待遇等級等。

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正确對待、合理使用(Use)受處分的(Of)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,堅持尊重激勵與監督約束并重,營造幹事創業的(Of)良好環境。

第五章 複核、申訴

第三十八條 被處分人(People)對處分決定不(No)服的(Of),可以(By)自收到(Arrive)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個(Indivual)月内,向作(Do)出(Out)處分決定的(Of)任免機關、單位(以(By)下稱原處分決定單位)申請複核。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(Arrive)複核申請後1個(Indivual)月以(By)内作(Do)出(Out)複核決定。

被處分人(People)因不(No)可抗拒的(Of)事由或者其他(He)正當理由耽誤複核申請期限的(Of),在(Exist)障礙消除後的(Of)10個(Indivual)工作(Do)日内,可以(By)申請順延期限;是否準許,由原處分決定單位決定。

第三十九條 被處分人(People)對複核決定仍不(No)服的(Of),可以(By)自收到(Arrive)複核決定之日起1個(Indivual)月内按照管理權限向上一(One)級機關、單位申訴。受理申訴的(Of)機關、單位(以(By)下稱申訴機關)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(Indivual)月以(By)内作(Do)出(Out)處理決定;案情複雜的(Of),可以(By)适當延長,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(No)超過1個(Indivual)月。

被處分人(People)因不(No)可抗拒的(Of)事由或者其他(He)正當理由耽誤申訴申請期限的(Of),在(Exist)障礙消除後的(Of)10個(Indivual)工作(Do)日内,可以(By)申請順延期限;是否準許,由申訴機關決定。

第四十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接到(Arrive)複核申請、申訴機關受理申訴後,相關承辦部門應當成立工作(Do)組,調閱原案材料,必要(Want)時(Hour)可以(By)進行調查,收集、查證有關證據材料,向有關單位和(And)人(People)員了解情況。工作(Do)組應當集體研究,提出(Out)辦理意見,按程序報原處分決定單位、申訴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讨論作(Do)出(Out)複核、申訴決定,并向有管理權限的(Of)監察機關通報。複核、申訴決定應當自作(Do)出(Out)之日起1個(Indivual)月以(By)内以(By)書面形式通知被處分人(People)及其所在(Exist)單位,并在(Exist)一(One)定範圍内宣布;涉及國(Country)家秘密、商業秘密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隐私的(Of),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辦理。

複核、申訴期間,不(No)停止原處分決定的(Of)執行。

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不(No)因提出(Out)複核、申訴而被加重處分。

堅持複核、申訴與原案調查相分離,原案調查、承辦人(People)員不(No)得參與複核、申訴。

第四十一(One)條 任免機關、單位發現本機關、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、單位作(Do)出(Out)的(Of)處分決定确有錯誤的(Of),應當及時(Hour)予以(By)糾正或者責令下級機關、單位及時(Hour)予以(By)糾正。

監察機關發現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,或者給予的(Of)處分違法、不(No)當,依法提出(Out)監察建議的(Of),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采納并将執行情況函告監察機關,不(No)采納的(Of)應當說明理由。

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原處分決定單位、申訴機關應當撤銷原處分決定,重新作(Do)出(Out)決定或者由申訴機關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(Do)出(Out)決定:

(一(One))處分所依據的(Of)違法事實不(No)清或者證據不(No)足;

(二)違反本條例規定的(Of)程序,影響案件公正處理;

(三)超越職權或者濫用(Use)職權作(Do)出(Out)處分決定。

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原處分決定單位、申訴機關應當變更原處分決定,或者由申訴機關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予以(By)變更:

(一(One))适用(Use)法律、法規确有錯誤;

(二)對違法行爲(For)的(Of)情節認定确有錯誤;

(三)處分不(No)當。

第四十四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、申訴機關認爲(For)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,适用(Use)法律正确的(Of),應當予以(By)維持。

第四十五條 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處分決定被變更,需要(Want)調整該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職務、崗位等級、薪酬待遇等級等的(Of),應當按照規定予以(By)調整。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處分決定被撤銷,需要(Want)恢複該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職務、崗位等級、薪酬待遇等級等的(Of),應當按照原職務和(And)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(Of)職務和(And)崗位,并在(Exist)原處分決定公布範圍内爲(For)其恢複名譽。

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因有本條例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三條規定情形被撤銷處分或者減輕處分的(Of),應當結合其實際履職、業績貢獻等情況對其薪酬待遇受到(Arrive)的(Of)損失予以(By)适當補償。

維持、變更、撤銷處分的(Of)決定應當在(Exist)作(Do)出(Out)後1個(Indivual)月内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(One)款第六項規定予以(By)送達、宣布,并存入被處分人(People)本人(People)檔案。

第六章 法律責任

第四十六條 任免機關、單位及其工作(Do)人(People)員在(Exist)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處分工作(Do)中有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一(One)條、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(Of),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的(Of)規定對負有責任的(Of)領導人(People)員和(And)直接責任人(People)員給予處理。

第四十七條 有關機關、單位、組織或者人(People)員拒不(No)執行處分決定或者有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(Of),由其上級機關、主管部門、履行出(Out)資人(People)職責的(Of)機構或者任免機關、單位依據公職人(People)員政務處分法的(Of)規定給予處理。

第四十八條 相關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利用(Use)舉報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實,誣告陷害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,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。

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,構成犯罪的(Of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五十條 國(Country)家對違法的(Of)金融、文化國(Country)有企業管理人(People)員追究責任另有規定的(Of),同時(Hour)适用(Use)。

第五十一(One)條 本條例施行前,已經結案的(Of)案件如果需要(Want)複核、申訴,适用(Use)當時(Hour)的(Of)規定。尚未結案的(Of)案件,如果行爲(For)發生(Born)時(Hour)的(Of)規定不(No)認爲(For)是違法的(Of),适用(Use)當時(Hour)的(Of)規定;如果行爲(For)發生(Born)時(Hour)的(Of)規定認爲(For)是違法的(Of),依照當時(Hour)的(Of)規定處理,但是如果本條例不(No)認爲(For)是違法或者根據本條例處理較輕的(Of),适用(Use)本條例。

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。